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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3注册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太阳3注册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阳3注册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脱产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太阳3注册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可持有效证明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教学管理单位报太阳3注册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由教学管理单位组织教学。

第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太阳3注册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太阳3注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考试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考查可以采取课堂测验、作业、实验、实习、论文等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成绩按10%—30%计入学期成绩。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计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计分。

第六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九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加注“补考”字样。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

第二十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但不允许重修。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根据校际间跨校修读协议在他校取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课前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办理免修申请,教学管理单位汇总后,报太阳3注册审批,逾期不予补办。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七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当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教学管理部门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

(二)学生转入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年办理;

(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教学管理单位按规定汇总,填写《太阳3注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上报太阳3注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四)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应当填写《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并出具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学生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太阳3注册学籍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提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以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十章 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管理单位同意,报太阳3注册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课程的2/3者,应当留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以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由学生所在教学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太阳3注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由教学管理单位在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七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太阳3注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太阳3注册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由相应部门予以评选、授予。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太阳3注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可以根据《太阳3注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章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太阳3注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太阳3注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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