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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3注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条款的解释说明

《太阳3注册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是太阳3注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依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凡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可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核;对符合学位申请条件但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学校不予授位。

条款及名词解释:

1、基本学制:是指学校当年进行专业设置时的“学制”,以学生本人入学录取信息中注明的学制为准。

2、学习期限:是指从入学到毕业的最长学习年限,是基本学制+延长学习年限。

3、“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通常指学位课程或主干课程(在当年的教学计划中会做出标注)。“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指教学计划中所列的所有学位课程或者主干课程的平均分必须达到75分及以上,如某门课程低于75分,但平均分不低于75分,亦为总平均分成绩不低于75分。

4、学业水平测试:学校采用一张卷的形式,对该专业选定的课程进行综合测试,具体课程会在当年教学计划中做出标注,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出题阅卷。一般安排在基本学制的最后一学期进行,只有一次考试机会。例如学制2.5年的,测试安排在第5学期进行;学制3年的,测试安排在第6学期进行。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须先满足“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的条件。

5、学校认可相关学位英语考试成绩的条件:必须在基本学制内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在入学前或者基本学制后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免试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

6、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目前按省级要求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复制比率须低于30%,且成绩为优秀或良好。

7、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太阳3注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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